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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泉州寶中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2014年版《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統一簡稱為“新版《合同》”),即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旅游法》施行近半年后,新版《合同》終于 “千呼萬喚始出來”。呼應《旅游法》精神,新版《合同》對購物加點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指引,并且對泉州寶中旅行社社和旅游者雙方的權責進行明確劃分,旅游經營主體和旅游者均可依靠新版《合同》保護自我。與舊版本相比,有哪些條款值得旅行社業界和旅游者注意的亮點?記者近日邀請業界人士一同就新亮點進行分析解讀。
行程單不準出現“準X星級”
新版《合同》明確了《旅游行程單》的內容,尤其規定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解讀:在行程單中使用不確定用語,實際上是旅行社規避風險的手段之一。比如旅行社在行程單中未能寫明酒店的具體名稱,而是寫準五星酒店,或與××五星級酒店同級的酒店,原因有幾方面,一是旅行社還未拿到房間,或是以防臨時有變更;二是旅行社故意隱瞞實情,比如準×星級豪華酒店位置偏遠,周圍沒有商圈,游客只能在酒店內消費,或跟隨導游去指定商店購物。這些的確沒有違反合同,但游客會產生心理落差,旅游體驗打折扣。業界人士表示,不確定用語容易模糊事實,對游客的知情權有所侵犯,規范的做法應當寫明入住酒店的名稱。
強制購物或加點可要求退款
新版《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游者的權利。其中一條是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而一旦發現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或是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解讀:廣東省旅游質監所所長張國輝表示,新版《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也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護依據。旅游者擁有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當旅游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利用新版《合同》進行正當維權。在未經過協商同意,未經旅游者要求的情況下,如果旅行社指定購物或加點,旅游者可以要求其退款,這是旅游者正當維權的手段。
另外,“不合理低價”實際上難以量化,張國輝指出,所謂的“不合理低價”指的是低于行業公認價格,因此監管機構才會公布一些線路參考報價。對于那些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線路,消費者須慎選。
旅游者的權益得到合法保障,還體現在新版合同附有《游客安全信息卡》這一點上,廣東旅行社行業協會秘書長鄭文麗表示,《游客安全信息卡》上要求游客填寫病史、過敏史,以及個人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樣是對旅游者安全的一種保障。尤其是突發情況下,主管部門了解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能夠更好地進行施救,爭取救援時間,更有效地幫助旅游者。
游客滯留 最高獲賠三倍團費
新版《合同》對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損失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如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解讀:針對旅行社出現的“甩團”行為,新版《合同》給予明確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懲處措施,明確了旅行社對旅游團所擔負的責任和義務。
明確規定 旅游者違約須擔責
新版《合同》不僅明確了旅行社的權利與義務,也寫明了旅游者的違約責任。根據新版《合同》,以下幾種情況旅游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造成損失;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
解讀:張國輝指出,新版《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行社、旅游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旅游業走向成熟,離不開旅游者消費理念走向成熟,這也是相輔相成的。當厘清了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旅游者擁有了法律武器,他們才能夠更好地進行維權,并且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鄭文麗表示,這一條體現了新版《合同》的與時俱進,對游客進行必要的指引和提醒,具有更多的現實意義。
購物或加點須簽補充協議
自《旅游法》施行以來,關于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有關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旅行社究竟能否帶旅游者前往指定購物點和增加自費項目,什么情況下合法或不合法,在新版《合同》出臺示范文本出臺之前,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新版《合同》,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須寫明的信息是購物的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等,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上旅行社須寫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和內容、時長。兩個補充協議均須旅游者簽名同意。
解讀:張國輝表示,有了補充協議,質監執法就有了更明確的抓手和依據。如果旅游者簽了自愿購物或自愿加點的補充協議,那就意味著雙方協商一致,旅行社是可以指定購物和增加自費項目的。在鄭文麗看來,旅游者和旅行社簽訂補充協議,實際上是對雙方進行制約和保護。
解除合同可按規定退團費
新版《合同》首次明確了解除合同費用扣除標準。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如扣除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確,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 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解讀:張國輝表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在以往的旅游過程中不時會發生,解除合同后,雙方應該如何劃分責任,費用當如何扣除,現在進一步明確了標準,讓旅行社有了更清晰的操作參考。(周人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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