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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實施以來,北京散客團一日游市場仍然存在不規范經營現象。10月4日香港無線電視臺記者跟隨一個散客團到長城一線參加一日游活動,發現經營者仍存在不少違反《旅游法》相關規定的行為,已投訴到北京市旅委。那么,根據《旅游法》規定,對于北京的此類散客團一日游的不正規經營行為有無辦法杜絕?一般游客在北京參加散客團一日游應該如何選擇參團和避免侵權?筆者試根據《旅游法》相關規定作如下解釋。
首先,要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的散客團,短期內還仍然難以完全杜絕。其原因可從三個方面分析:
一是從旅游主管部門的角度看,旅游執法人員數量有限,不能有效地監管整個北京市旅游市場,因為北京市旅游市場范圍如此之大,經營者如此人數眾多,散客團一日游不正規經營的表現多種多樣,要全部予以預防和監管似乎不可能。尤其是諸如“十一”黃金周期間,究竟有多少散客團,都是哪里組團,哪個路線旅游,哪里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等,監管者根本無力去查清,也無力隨時隨地監管好這些散客團一日游的經營行為。同時,根據行政執法原則,監管者一般也不能主動查處哪些經營者是違法經營。通常是有了游客投訴,并且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對旅游者實施了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監管者才能進行調查和處理。試想一下,諸如像市內交通管理,那么多交警每天在街上巡邏和管理,主要街口還裝有那么多電子“警察”仍然難以避免每天還有很多交通違章行為。而對旅游經營中的不規范經營,甚至是無證經營、黑導”帶團等行為,僅靠紙上的旅游法》不可能完全杜絕的顯然,要徹底杜絕旅游經營中的此類不法行為,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切實貫徹落實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真正建立起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否則,只靠旅游委或旅游局一家來監管旅游市場,旅游法》規定很難從“紙上的法”真正變為“行動中的法”
二是從散客團一日游組織者角度看,有些一日游組織者本身就不是正規旅行社,即所謂“黑社”黑導”等非法經營者,組織散客團一日游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期望這些非法經營者規范經營,無疑于期望“老鼠不吃大米”或者“小貓不吃小魚”對于這些非法經營者的查處,旅游主管部門一般無能為力,因為旅游監管部門通常只能監管有證的正規旅游經營者,對其處罰通常是責令改正、罰款,最高的處罰是吊銷其營業執照。而這些處罰措施對無證經營者顯然無效。屬于無證經營、擾亂旅游市場秩序,已經涉嫌違法或犯罪,應由工商、公安等部門負責查處,而這些部門通常有更緊急的任務需要完成,短期內難以把執法注意力放在查處旅游不法經營方面,因此才造成北京旅游市場上的目前這種狀況。北京市旅游主管部門多年來數次組織聯合執法,專門打擊“非法一日游”行為,但是一旦聯合執法過后,非法經營者仍然是行我素,照常經營。旅游法》實施后如果對“非法一日游”沒有其他更好的執法和監管措施,這種現象一定還會繼續下去。
即使有些散客團一日游組織者是正規旅行社,由正規導游人員帶團,由于受利益驅使和整個市場仍存在不規范經營現象,譬如,旅游購物店可能仍存在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現象,并且仍然會暗中給予購物回扣;自費旅游項目經營者仍然可能會暗中給導游和司機“返點”那么,這種市場條件下,一定會存在這樣那樣的服務不規范或違法行為,會出現對旅游者不同程度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例如,不給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或者簽訂合同不規范,如先讓游客交錢,然后給一張單方擬好的合同讓游客簽字,事先泉州寶中旅行社不同游客充分協商和詳細解釋協議內容,不留旅游經營者的電話、聯系人和投訴電話等。甚至在合同中故意規避《旅游法》不準指定購物點的規定而打“擦邊球”如寫上“參觀某某珠寶商場”顯然這是把購物活動改為“參觀”實際上誘導游客購物。還有可能是導游在旅游途中服務不到位、不規范,不能嚴格按合同的承諾帶團旅游。比如,承諾到十三嶺水庫景區游玩,結果在景區”后面加上“外景”一詞,這樣從十三嶺水庫旁邊的路上開過,就堅持說是按旅游合同的承諾游覽了十三嶺水庫;承諾一日游八達嶺長城或居庸關長城后到奧運村等景點旅游,結果把游客放到水立方景點后,就開車走人,游客找不到導游了承諾無其他購物活動,結果路上還是有關購物店門口,動員大家下去“參觀”購物店,等等。
對正規旅行社從事此類不規范經營行為,需要游客立即投訴,或者事后投訴,并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投訴事實屬實,旅游主管部門就可著手調查、處理。而如果游客嫌麻煩,或者感覺只花了100多元,不值得舉報投訴,這就會縱容這些不法經營者和不規范經營者。而如果無游客舉報,旅游主管部門一般又不能主動執法,因為民事法律的執法原則是民不告,官不理”即所謂“不告不理”旅游者如不投訴,旅游主管部門既不知道有違法經營行為,也無從對此類行為實行監管。
三是從旅游者角度說,外地游客來京旅游,通常人生地不熟,看到有旅游廣告宣傳單,很難明辨哪些是正規旅行社,哪些不是即使是正規旅行社,有的也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所以,北京因是祖國首都和政治、經濟、文化名城,總有祖國各地和世界各地不少旅游者前來北京旅游,這樣,即使參加散客團“一日游”者感到有上當受騙、強迫消費或誘導消費的感覺,可能以后不會再隨意參加這樣的旅游團了但總有新的不知情的游客參加這樣的旅游團。北京客流量大,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經濟條件也不相同,參加散客團的絕對人數因而會一直很大,因此,這類散客團一日游欺客、宰客現象或不規范經營現象,短期內確實難以徹底避免和消除。
但是這并不是說此類現象和行為就永遠不可能消除,或者根本消除不了從理論上說,要徹底消除這類散客團一日游不規范現象,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首先,治理北京散客團一日游不規范經營的最好方法是由大型旅行社或有關部門,組建正規的北京散客團一日游活動項目。長期以來,治理北京“非法一日游”難以奏效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正不壓邪”沒有正規的經營良好的散客團一日游經營項目。眾所周知,如果北京市內滿大街都是正規出租車,沒有哪位游客愿意去打黑出租車。同理,如果游客可以非常方便地在市內找到正規散客團一日游經營者,就像英國倫敦市內的正規一日游大巴一樣,全市統一價格、統一管理,主要景區和站點有統一著裝的工作人員講解和引導,當天游不完有關景點,一日游的旅游票第二天仍然有效。游客可以按照票面背后的地圖、路線和景點等,隨時上下車,車上有講解員或語音講解器,而且在主要賓館、車站、碼頭、景區點等都有售票處,價格相同。有這種正規一日游經營項目,哪個游客還會參加不正規的一日游項目呢?現在外地游客來到北京,甚至北京市民參加散客團一日游,都不知道到哪里參團,不知道哪些正規旅行社在經營一日游,不知道具體的聯系電話號碼等。因此,收到滿大街發放的一日游小廣告,或者所住酒店、旅社推薦的旅行社或導游時,游客自然就只能報名參加這樣的旅游團了可以說,旅游市場上,正規與不正規經營行為“不是東西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如果旅游經營中“正不壓邪”正規旅行社不能占領一日游市場,非法一日游或不正規一日游的現狀就難以根本改變。
其次,治理北京散客團一日游不規范經營,需要政府的旅游、交通、公安、工商、物價等多部門建立綜合協調機構,真正按照《旅游法》第七條的規定,成立“旅游綜合協調機構”建立起真正的旅游綜合協調機制。該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管進行統籌協調。
從這條規定來看,單靠旅游主管部門來監管旅游市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旅游業涉及到吃住行游購娛”等多個方面,涉及110多個行業。旅游監管部門在國家層面低于其他部委半格,省市政府部門地位和權力也有限,因此,單靠旅游監管部門貫徹落實《旅游法》相關規定,可能會成為一句空話。這也是諸如北京“非法一日游”之類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的體制和機制原因。而政府多部門聯動,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需要有關部門專門研究、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從把旅游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高度,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多方面著手,才能真正把《旅游法》相關規定落到實處。總之,當今世界,凡是重大的社會問題都不容易解決,千萬不要指望“早上種麥子,晚上吃大餅”急于求成,想一下子解決這類重大社會問題。解決社會問題效率不高,需要假以時日,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大難題,但這又是解決重大社會問題的根本措施。若實行人治方法,通常手段簡單,效率極高,但卻會帶來更大的社會問題。而法治方式雖然效率低,一旦產生效用,能使社會長治久安。對《旅游法》及其所能帶來的積極效果,也應持這種觀點。不能指望一部《旅游法》一經頒布實施,就能把旅游業長期以來存在各種亂象一下子消除干凈,對此我要有清醒的認識。
最后談一下,普通游客應該如何避免此類散客團一日游的不法經營行為或者不正規經營,減少或避免自己受到侵害呢?這里有幾點建議:
第一,游客一定要選擇正規旅行社和正式導游。這就要看經營者出示的有關證件。按照《旅游法》和其他相關規定,正規旅行社都應當在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主動給旅游者出示相關證件。導游帶團一定要佩戴導游證。因此,游客在選擇旅游團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旅行社和正規導游。游客最好是要到正規大型旅行社去報名參團,不要圖省事,隨便在街上跟一個團或叫一個導游就走。這樣,游客上當受騙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游客一定要事先給旅行社或經營者認真簽訂旅游合同。經營者不同意簽訂旅游合同者,游客就不要參加這樣的旅游團。否則,游客一旦上當受騙后,連投訴都不知道投訴誰。即使投訴了監管部門也不好處理,因為沒有旅游合同等證據,監管部門無法依法處理。這種情況下,游客只能自認倒霉,為自己的盲目行為和非理性消費買單。
第三,簽訂旅游合同時,一定要把旅行社的名稱、地址、營業證編號、具體聯系人、聯系電話、投訴電話等寫上,要把本次旅游的具體線路、旅游景點、否購物、否有自費項目,何時出發,何時結束,哪里乘車和結束旅游活動等,明確地詳細寫在合同里。游客一定要在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弄清疑問、核對合同內容,確認無誤后再簽字,否則,游客就不要在旅游合同上簽字。
第四,游客一定要在核對合同內容無誤和簽字后再交旅游費。否則,游客一旦沒簽訂合同時就先交費了后面的事情游客通常就做不了主了正如宋丹丹小品里所說的三陪小姐的服務態度一樣:進門笑喜喜,親熱像夫妻;小費一到手,去你媽的簽訂合同之前,散客團一日游組織者一旦錢拿到手,如何與你簽訂合同,簽訂哪些內容,如何組織旅游,就由他說了算了一個或幾個外地人,如何與他這些團伙抗爭?此時再給經營者講理通常就被動了游客不如在交錢之前,事先把能想到問題都明確地與經營者說清楚,然后再交費。
第五,一旦遇到不規范經營的散客團,游客一定要及時投訴。如前所說,民事法律糾紛的解決原則是不告不理”如果旅游者不投訴,旅游主管部門不會主動執法,也不知道這類現象的發生。因此,旅游者要有強烈的維權意識。旅游者的權利既是憲法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規賦予每個旅游者的也是需要游客去積極爭取的陌生人市場上,經營者不是慈善家,不是主動賜給游客權利。因此需要游客根據旅游法賦予的權利,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實現。如果旅游經營者連投訴電話都不愿告訴你這樣的旅游團游客千萬不要參加,因為這表明經營者心中有鬼。如果有些旅游者在遭受侵權后連投訴電話都不愿打,只是指望別人去維權后自己“搭便車”那么我國旅游法治建設的步伐就會走得很慢。最終受害的仍是旅游者總體。
因此,此強烈呼吁:旅游者一定要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并且在參加散客團一日游活動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有這種維權意識。否則,就不要參加這些散客團一日游,以其他辦法也可在北京旅游。比如到長城旅游,有旅游列車專門從市內往返長城,從西直門附近的北京北站發車,車次很多,非常方便。當然,還有其他辦法到長城旅游,不必非得報一日游旅游團。如果在旅游途中發現導游或司機有不法經營行為,可以隨時要求中止或變更旅游協議,或者退團,要求經營者退還尚未支出的費用。
作者:楊富斌(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北京市旅游法研究會會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釋義》主編)
文章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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