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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佛教信仰的普及,僧尼的增加,對僧眾的管理就顯得非常必要。最初傳入佛教時,是沒有僧官制度的,朝廷只是讓鴻臚寺兼管僧尼。一般認為,后秦姚興最早設立僧官,他敕道□為僧主,僧遷為悅眾(即知事),協助僧主工作,法欽和慧斌掌管僧錄。但后秦沒有設立完備的僧尼管理機構。南北朝時,南朝沿用后秦的僧官設置,北朝則另有一套。北魏設監福曹,后又改為昭玄寺、崇玄署,配置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三人。大統和統,都稱為沙門(大)統或昭玄(大)統。北魏第一個僧官當是法果,道武帝詔令他任道人統,綰攝僧徒,明元帝時依然任他為此職。繼任的道人統是師賢,師賢之后是曇曜,這時改稱沙門統。惠深、僧顯也都任過沙門統。北齊、北周的僧官制度,一如北魏。北齊天保(550-559)年間,設十位沙門統,后來文宣王根據大臣的建議,以法上為大沙門統,“上法師可為大統,余為通統”(《法上傳》,《續高僧傳》卷八)。北周時,曇延任國統。北朝也設維那一職,為沙門統的副職。各州、郡均設州統、州維那,郡統、郡維那。
南朝的僧官制度,機構設置不如北朝那么正規,南朝最高的僧官是僧正,或稱僧主,又因其身居京城,也稱都邑僧正或京邑大僧正。宋孝武帝時,曇岳、智斌先后為僧正,孝武帝大明(457-464)年間,任道溫為僧正,明帝時,慧亮和曇斌先后為僧正,后又任僧瑾為僧正,僧瑾之后是曇度。蕭齊初年,齊高帝敕道盛任僧正,地方上的僧官,僧慧和慧球先后被任命為荊州僧主,慧基則擔任浙江一帶的僧主,他“掌任十城,蓋東土僧正之始也”(《慧基傳》,《高僧傳》卷八)。看來慧基是浙江地方上的首任僧官了。梁代初年,蕭衍敕慧球為僧正,慧球這是高升了,由荊州僧主一躍而成為全國僧主。天監七年(508)前后,惠超為僧正,后來法云也曾擔任此職。吳郡一帶的僧正,天監八年(509)由僧若擔任。蕭衍還設置白衣僧正一職,由在籍僧人以外的人擔任,他自己都想任此職,后來經過僧人智藏的勸說,他才打消此念。陳文帝時,敕寶瓊為大僧正。
南北朝的寺院經濟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它是相對獨立的,它的發達就常常導致與世俗經濟的矛盾,在歷代對佛教的抨擊中,批評其經濟實力的膨脹常成為重要的內容。寺院經濟的來源,除了各界的施舍,寺院本身有房產、田地等不動產,還有依附民。寺產所出,都是免稅的,寺院依附民也不必再向國家交稅納役。
南朝的寺院經濟活動中,有一項叫做“質庫”,這在中國經濟史上,是典當業務之源。質庫就是后來的當鋪,專門辦理質押業務,以低于實物價值的押金收取質押物品,過期不贖,如果要在期限內贖回,則須收取極高的利息。《南史》卷七十《甄法崇傳》中已有質庫經營的記載了。
北朝的寺院經濟中,突出的一點是設立了僧戶和佛祇圖戶。僧正曇曜曾上奏說:“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人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粟。……又請民凡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魏書·釋老志》)
北魏文成帝同意了他的意見,于是僧祇戶和佛圖戶成為定制,并遍及各地州鎮。僧祇戶是專門為寺院生產糧食的民戶,他們并不是屬于某一寺院的,而是屬于某一地方的佛教僧團。每個僧祇戶必須保證每年能向僧團提供六十斛糧食,稱為僧粟。僧粟也不是交給某一寺院,而要交給地方僧官統一掌握。按設置僧祇戶的原意,也有在災荒時賑濟饑民一項。佛圖戶的地位則要比僧祇戶低,他們由罪犯和官奴組成,分屬各寺院,成為寺奴,除了寺院的日常勞動,他們還要耕種寺田。僧祇戶和佛圖戶都能免除政府的稅收和勞役,實際上把原本屬于各級世俗勢力的一部分利益轉給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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