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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佛教的繁榮發達,建立在強大的寺院經濟基礎上。隋唐寺院經濟與南北朝相比,更有所發展。
作為社會特殊階層的僧侶,如何維持團體生活和保證寺院佛事活動,直接關系到佛教的組織形式和發展趨勢;而統治者的經濟政策,則在很大程度上對它形成制約。佛教傳入中國之初,僧侶就被當作方外之賓,免除一切世俗義務,特別是兵役、勞役和賦稅。逃避役賦,成了僧侶隊伍不斷擴大,并與皇權政治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歷史上一再發生沙汰沙門和毀佛滅法事件,也根源于此。
按佛教基本教義,僧侶應以乞食為生;寺院建立以后,則靠施主的布施維持。乞食中的高級僧侶可以往來于廟堂,作清客,任謀士,而大多數則游走江湖,貧困無著。寺院的生活相對穩定,但由于施主的窮通變化,貧富之差也相當明顯。東晉末年,僧侶中出現經商、作工、行醫、為巫等自謀生路的現象,遭到社會輿論的嚴厲譴責。北魏時期,采取確立浮圖戶和僧祇戶的辦法,使寺院同時成為社會的一種特殊經濟實體。在南朝,梁武帝用“舍身”之類手段,為寺院經濟的積累提供了條件。
寺院經濟的發展,使佛教對民眾的吸引力,遠遠超出避役逃賦的消極目標。某些僧侶的權勢熏天,富貴安適,到隋唐達到令人目眩心醉的地步,以至有“選官不如選佛”的諺語。貴族出身的凈覺和尚,“不窺世典,門人與宣父中分;不受人爵,廩食與封君相比”。一個并不著名的僧侶懷信作《釋門自鏡錄》,序其優裕生活道:
至于逍遙廣廈,顧步芳蔭,體安輕軟,身居閑逸。星光未旦,十利之精饌已陳;日彩方中,三德之珍羞總萃。不知耕獲之頓弊,不識鼎飪之劬勞。……若乃悠悠四俗,茫茫九土,誰家非我之倉儲,何人非余之子弟?……盱衡廣殿,策杖閑庭,曳履清淡,披襟閑謔;避寒暑,擇甘辛;呵斥童稚,征求捧汲……
由于唐朝政府對佛教采取利用的政策,寺院和僧尼數字都有所增加,寺院規模不斷擴大。寺院在建造、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僧尼日常生活費用的支出,需要強有力的經濟背景。據載,五臺山有金閣寺,鑄銅為瓦,涂金于上,照耀山谷,計錢巨億萬。寺院在造像、寫經以及舉辦各類法會方面的所費也十分驚人。上述廣泛的耗資,除了帝王的賜予,貴族、官僚、士人乃至一般民眾的資助,主要是通過寺院本身的土地經營、高利貸等世俗手段而實現。
唐初實行均田制,僧尼獲得依據均田制而受田的權益:“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大唐六典》卷三);“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唐會要》卷五九)。國家正式承認寺院經濟屬于社會經濟的一種成分,而其免役免賦的特權并未取消。肅宗至德二年(757)敕曰:僧尼“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余三分并任終身自蔭,身沒之后,亦任回授近親。”(《通典》卷十一)結果是,寺院經濟惡性膨脹,丁口急劇流入佛門,政府不得不三令五申,頒行度牒,限制度僧,而弘度始終不止,無籍僧尼大大超過國家可以統計的數量。安史之亂及其以后,國家不得不采用鬻賣度牒的方法,籌集軍餉,充實國庫。
隋唐寺院經濟大體有兩種類型,首先是朝廷敕建的“國家大寺,如長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別有敕賜田莊。所有供給,并是國家供養”(《法苑珠林·祭祠篇》)。隋開皇(581-600)中,詔賜少林寺地一百頃;武德八年(625),又“敕賜寺前地四十頃為常住田”(《金石萃編》卷七四)。唐高宗在賜給西明寺田園百頃之外,還配以“凈人百房,車五十輛”(《全唐文》卷二五七)。開元十八年(730),經金仙公主奏請,將范陽某“麥田莊并果園一所及環山林麓”,“永充(云居寺)山門所用”(《金石萃編》卷八三)。在帝王的帶動下,貴族官僚也爭相以田地財產資助寺院,乃至將整個莊園舍為寺院。如隋司徒陳杲仁將他的“別業”舍入景星寺,該處“紅沼夏溢,芰荷發而惠風香;綠田秋肥,霜露降而嘉禾熟”(《全唐文》卷九一五),是一個收入可觀的田莊。唐代詩人王維,將輞川“別業”舍為清源寺,其中“草堂精舍,竹林果園齊備”(《王右丞集》卷十七)。因此,時人有這樣的議論:“沙門盛洙泗之眾,精舍麗王侯之居。既營之于爽塏,又資之以膏腴。擢修幢而耀日,擬甲第而當衢。王公大人助之以金帛,農商富族施之以田廬。”(《內德篇·辨惑》,《廣弘明集》卷十五)
這種在政治庇護下的寺院經濟,作為封建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通過獨立自主的經營,加入當時土地兼并行列,獲得飛速發展。據記載,“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硙,侵奪百姓”(《全唐文》卷十九)的事時有發生。如僧慧范“恃太平公主勢,逼奪民產”(《資治通鑒》卷二一○)。又如貞元末(805),寺院與中貴結合,逼迫馬暢施舍田園第宅,致使暢“晚年財產并盡。身歿之后,諸子無室可居,以至凍餒”(《舊唐書》卷一三四)。寺院經濟與世俗莊園的同步發展,以至出現武則天時“所在公私田宅,多為僧有”(《資治通鑒》卷二○五);代宗時“凡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于寺觀,吏不能制”(《舊唐書》卷二一八)的局面。唐睿宗為昭成皇后追福,改建洛陽景云寺為昭成寺,此寺于河陰(河南滎陽與武陟之間)置有“僧朗谷果園莊”,從代宗廣德二年(764)到德宗貞元二十一年(805)的四十一年中,施田買地及兼并周圍土地計一千七百九十一畝。又據載,浙江天童寺有田一萬三千畝,“跨三都五縣,有莊三十六所”(《天童寺志》卷八);阿育王寺有田十頃,系“陸水膏腴之沃壤”(《金石萃編》卷一○八);山東長白山醴泉寺有莊園十五所(《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所謂“比置莊田,恣行吞并”,成為唐代特有的寺院經濟格局。除了寺院所建莊園,還有僧侶私有莊園。如中唐僧人道標,“置田畝,歲收萬斛”(《宋高僧傳》卷十五);又有釋圓規,“好治生,獲園田之利,時謂之空門猗頓”(《宋高僧傳》卷二○)。
隋唐寺院莊園的經營,采取與世俗地主相似的方式。西明寺在受賜田百頃的同時,又配以凈人百房,表明在寺院莊園中勞作的主要是依附農民。他們擔負起田地耕作、果園管理、碾硙運營等勞動。此外,許多莊園還經營邸店(倉庫)、店鋪(商業)、車場(出租馬車)等行業,以及無盡藏(主要為高利貸)金融事業。從敦煌出土的文獻資料看,唐代寺院的高利貸經營范圍很廣,包括糧食、現金、布匹的發放,乃至典身入寺為奴。
莊園式的寺院經濟,是中國佛教宗派得以形成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強大的經濟實力支持下,才能為創造發達的宗教哲學體系提供客觀條件,培養出一大批有學問的僧俗弟子,組成比較穩固的、獨立的教團。從這個意義上說,隋唐的許多大型寺院,也是國家重要的學術中心。
但是,國立寺院即使再發達,也遠不能滿足與日俱增的佛教徒的需要。居士集資和僧侶自建的簡陋寺院,大大超過國立寺院的數量。它們大都處在山野偏僻地區,介乎合法與非法之間,其成員多由各色逃亡的流民組成,經濟情況與官寺迥然不同。其中禪宗寺院最具代表性。
禪林經濟的興起,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和歷史背景。禪僧謀求為自己建立穩定的傳法基地和經濟基礎,開始于四祖道信,至五祖弘忍而取得相當的成功。此后,禪宗勢力及于全國,足以與所有國立寺院的諸大宗派相抗衡。他們聚居的人數,動輒成百上千,居處多為自造的茅茨巖穴,甚至見不到可以崇奉的諸佛偶像。經過安史之亂,禪宗在南方得到急速發展,引起朝廷和地方官僚的注目。唐武宗會昌滅佛,給舊式寺院經濟以致命的打擊,大寺院及其經濟體系破壞殆盡。與此同時,可以為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另一類寺院經濟體制卻保存完好。這就是禪林經濟,它屬于隋唐寺院經濟的另一種類型。
八世紀中葉,道一在湖南、江西一帶提倡農禪結合的佛教生活,影響很大,他的門徒散居南方山林,競建禪院,自謀生計。懷海制定“上下均力”的“普請法”,同時重整佛教清規戒律,成為其他禪寺爭相效仿的楷模。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經營方法,也開始滲透到其它寺院。九世紀中葉,江南禪林經濟已有了長足的發展,其性質也出現重大變化,類似于世俗地主莊園的經營方式普遍形成。據禪宗典籍記載,較早的禪林莊園是普愿的池州南泉莊。唐末著名的有義存在福州的雪峰莊,智孚在信州的鵝湖莊,道膺在洪州的麥莊等。莊園的主管僧稱“莊主”,他的主要職責是“視田界至,修理莊舍,提督農務,撫安莊佃;些少事故,隨時消弭”(《敕修百丈清規》)。這種租佃經營,是把土地出租給契約佃農,直接收取地租。如廬山東林寺出租荊州田畝,“收其租入”(《全唐文》卷七二一);大溈同慶寺,“僧多而地廣,佃戶僅千余家”(《五代史補》卷三)。禪林經濟完全世俗地主化了。從唐末五代到兩宋,隨著禪林莊園經濟的壯大,大規模的寺院又紛紛創建和繁榮起來,禪宗獨盛的局面已經形成。
盡管禪林經濟與前述的傳統大寺院經濟均屬封建地主經濟,但前者始終以獨立的自我經營為主,在經濟上極少、甚或不依附國家的資助或官僚的布施,加上遠離城邑鬧市,所以表現在教派風格上,往往游離于當前嚴酷的政治斗爭之外,同當權者保持一種疏散的,時而不合作的態度。這種超然的境界,對于失意落魄者,或一時需要心理平衡的士大夫,有相當大的吸引力。而這類人士的廣泛參與,又使禪宗思想發生演變,從而加速佛教思想文化與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融合。
隋唐寺院經濟的繁榮,也造成了與世俗地主利益的矛盾。唐初傅奕在他的反佛理由中,已經提到這一點,并列舉了許多事實。此后,幾乎歷朝都有以此為由排斥佛教的。武則天在位時,狄仁杰指出,寺院“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舊唐書》卷八九),無益于國計民生。李嶠也說,佛教經濟的發展給國家利益帶來了嚴重危害:“今丁皆出家,兵悉入道,征行租賦,何以補之?”(《舊唐書》卷九四)中宗時,辛替否認為:“今天下之寺蓋無其數,一寺當陛下一宮,壯麗之甚矣,用度過之矣。是十分天下之財而佛有七八。”(《舊唐書》卷八九)天寶(742-756)以后,這種矛盾更為突出起來。德宗時彭偃指出,僧尼不耕而食,不織而衣,所費極大。所以他建議,令僧尼“就役輸課”,與百姓同,“竊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賦三分之一。然則陛下之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舊唐書》卷一二七)。結果未予施行。楊炎將當時國家財政收入受困原因,也部分地歸之于佛教。他說:“凡富人多丁者,率為官為僧,以色役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舊唐書》卷一一八)于是而制定兩稅法,據地出租,隨戶雜徭,推及寺院。但由于寺院僧尼不在戶籍,只限于納稅,依然享受免役特權。這種情況,直到宋代規定一切寺院必須繳納助役錢和免丁錢,才有重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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