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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中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lǐng)取的居民身份證,自
一、
二、
三、若旅客未攜帶任何有效乘機證件,值機員可指引旅客到當?shù)貦C場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件,并據(jù)此予以辦理值機手續(xù)。
附件1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樣例
附件2 有效乘機證件種類
特此提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樣例
附件2
有效乘機證件種類
一、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第二代)、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退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qū)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民航局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二、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查驗其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兩歲及以下嬰兒可使用出生證明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